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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涉税风险及其应对

发布时间:2017-07-2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日益增大。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环境、税收法制不熟悉,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涉税风险,如双重征税、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等涉税风险,使合法的税收权益受到损害。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涉税风险,并分别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应对海外投资涉税风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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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日益增大。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环境、税收法制不熟悉,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涉税风险,使合法的税收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税收权益。
  
  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一)被双重征税风险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大多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即属人和属地税收管辖权。以泰国为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国税法规定,凡是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获得的应纳税收入的个人(无论定居与否),都必须向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泰国居民获得的来源于国外的任何收入,也要缴纳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泰国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都要为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组建的实体如在泰国境内营业,就必须为其在泰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时产生的净利润纳税。可见,泰国无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种税收管辖权。由于我国也同时实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走出去”企业在泰国投资就会面临双重征税风险。
本文来自织梦

  
  虽然早在1986年我国与泰国就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双边协定,但部分企业并不了解该税收协定的内容,并且由于中泰双边税收协定签署的时间较早,许多规定已难以适应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尤其在双重征税抵免方面,虽然中泰双方都规定给予本国居民来源于对方国家的所得一定范围的抵免,但都不排除对方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特别鼓励法给予免税、减税而可能缴纳的税收数额”,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消除双重征税的效果。另外,又由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纳税遵从意识和当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薄弱,进一步增加了“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风险。
  
  (二)避免转让定价产生的风险
  
  
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逃避税是各国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和OECD主要关注的问题之一。有数据显示,二十一世纪初,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的货物、服务、资本及无形资产等跨境交易占全球贸易额的60%,对全球公平贸易秩序和所涉国家的税收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织梦好,好织梦
  
  为了防止和消除跨国关联企业通过内部交易操纵转让定价以人为地扭曲在不同国家境内的真实盈亏状况,达到减少或者逃避税收的目的,以及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不仅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也都加强了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的立法规制。例如,针对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章节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又如,越南税法规定,税务局将会驳回与关联方之间的过量/非公平交易相关的扣除。各国关于转让定价的立法规制使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逃避税变得具有挑战性,企业要充分了解海外投资当地对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范围以及力度。如果关联企业内部交易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遵循无关联企业间在相同条件下从事相同交易形成的交易价格或取得的利润原则,所涉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其结果,所涉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可能还会面临高额的罚款,同时还有丧失税收信誉等风险。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应按照当地的税法规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披露其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按照年度完整保存转让定价同期相关真实资料,并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真实资料,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三)反避税调查风险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新商业交易模式的出现,跨国投资所涉税收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各国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国企业投资侵蚀东道国税基和转移利润的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应深入了解与投资架构相关的海外当地税制和监管制度,如果在投资目的国设立的企业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商业实质”,或者不能证明“商业理由”或“商业实质的存在,则会面临当地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不仅如此,还可能面临投资母国(我国)的反避税调查。2015年5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的山东税务机关运用《企业所得税法》受控外国公司(CFC)税制开展的反避税调查案例,是我国首个CFC案例。在该案中,内地居民企业A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B公司为了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优惠待遇,于2012年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申请,但最终没有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税务机关对B公司深入调查后得知,B公司一直没有对其母公司A分配利润。税务机关据此对归属于A公司的利润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该案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了预警:对外投资要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和投资架构,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投资目的国的反避税调查,而且还可能受到国内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调整。 内容来自dedecms
  
  除上述涉税风险外,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还会面临一些其他涉税风险,例如跨国并购中的未决税收争议、税收歧视、税务稽查以及在境外多国经营过程中的投资退出税收等风险。
  
  二、应对海外投资涉税风险的策略
  
  (一)企业层面的应对策略
  
  
1.要充分了解“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目标国或地区的税收制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优惠措施、纳税申报和清缴、税收抵免、税收救济等方面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在投资前对投资目标国的税制没有充分了解,极有可能遭遇各种涉税风险。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应该在投资之前聘请精通涉外税务的专家对拟投资目标国的相关税制展开考察和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2.要积极利用相互协商程序应对涉税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遇到双重征税、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等涉税风险时,应充分利用我国与投资东道国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在我国居民申请相互协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虽然《实施办法》在处理案件的效率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遇到涉税风险时,应当积极利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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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积极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避免转让定价税收争议或者企业规避转让定价调查风险的有效机制,可以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和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往往涉及较多跨境关联交易,极易成为投资东道国税务机关审查的对象,进而面临转让定价调查。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进而由其与投资东道国税务机关达成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以有效规避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二)国家层面的应对策略
  
  
1.及时修订旧的或者谈签新的税收协定。国与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是应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涉税风险的有效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权益。
  
  目前,我国对外谈签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有关于保护纳税人税收权益的条款,如消除双重征税条款、无差别待遇条款、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等。例如,中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中越双方对各自居民征税的税收,应允许抵免在缔约对方已缴纳的税收。第二十四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主管当局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类似的条款还可见于中国与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上述条款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应对海外涉税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仍存在尚待完善的方面。例如,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上述协定(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的是抵免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基于这种方法,我国税务部门在对我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可以抵免其在来源国已经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从而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但也可能使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当地的税负高于采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的其他国家的投资者,从而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会驱使其采取各种跨国逃避税方法,逃避本国纳税义务。
  
  再如,对于税收争议和协定未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上述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采取相互协商的解决方法,但采用的措辞却分别是:“应设法”解决、“也可以”进行协商,而不是“必须”解决。这样的弹性措辞使相互协商解决税收争议的方法不具有强制性,从而无法确保有效解决税收争议或者应对涉税风险。“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系列行动计划中第14项为“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相互协商案件解决的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本文来自织梦
  
  我国作为BEPS项目的参与者,应积极推动相互协商程序制度的革新,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因此,我国应当及时修订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例如,可以考虑引入免税法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引入仲裁条款以提高税收争议解决的效率等。
  
  对于尚未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我国应加快与其磋商和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保护我国居民(国民)的合法税收权益。
  
  2.积极进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基于税权进行的税收征管合作,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和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应积极鼓励我国“走出去”跨国企业,积极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并加快与所涉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为我国企业应对海外当地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织梦好,好织梦
  
  3.加快双边自动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谈签。自动税收情报交换是指所得来源国系统、定期、大批量地自动向纳税人居民国提供纳税人的相关所得或资产信息的行为。在防范和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自动情报交换相较于应请求的情报交换、自发的情报交换等方式,作用日益凸显,被OECD确定为新的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对外签订自动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并且展开了相应的实践活动。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虽然也纳入了“情报交换”条款,但较为宽泛,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主要是从我国作为资本输入国的角度与缔约对方国家进行的协商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发展,也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发展趋势不相符。我国已经从原先的资本输入国身份转变为资本输入与输出兼具的身份,尤其是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形式下,更加凸显了作为资本输出国的角色。与此同时,防范和打击我国“走出去”企业跨国逃避税也已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应抓紧与沿线相关国家或地区自动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协商和谈签工作,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同时,自动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谈签也有助于应对“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当地的涉税风险,维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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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国应当抓住当前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的契机,在修订或者谈签各种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借鉴欧盟经验,推动区域税收协定的协商和签署,以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我国应掌握区域税收规则话语权,将我国的经济实力转化为国际制度性权利,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共同构建良好的区域性国际税收秩序。
  
  三、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企业新一轮“走出去”注入了强劲的动力,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必须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国的相关税收制度以及与我国在税收领域的双边合作情况,合理设计投资架构和税收筹划,合理规避涉税风险,并在风险发生时善于利用我国与所涉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倡导者和推进者,我国应该积极完善或者构建相关国际税收制度,从制度层面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解决其遭遇涉税风险时合法诉求无法解决、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困境,同时,也应抓住当前国际税收规则重塑的时机,构建协调、高效的区域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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