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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治化征管

发布时间:2017-07-2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发达国家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可以很好地起到调节贫富差距、强化税收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代化建设,首先要树立法治化的征管理念并强化纳税主体的申报纳税意识,同时还要构建非劳动所得收入统一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机制、个人所得税稽查和清缴退税制度、个人合法收入信息保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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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发达国家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可以很好地起到调节贫富差距、强化税收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一直较小。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61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仅为6.9%.以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衡量,个人所得税还是个小税种,无法发挥规模效应,更无法发挥它的固有功能。通过法治化建设,构建科学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模,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法治化视角,围绕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理念和征管现代化制度两个方面,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代化建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缺失的表现及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是指有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规范个人所得税款征收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以逐渐实现个人所得税款征收过程中组织、管理和检查的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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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缺失的表现
  
  
1.区域间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参差不齐。各地税收征管法治化建设进程受制于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我国各省级行政区域间GDP水平差异较大,导致这些区域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差异很大,影响了全国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建设进程。
  
  2.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意识淡薄,征管主要靠人治。目前,我国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意识淡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靠代扣代缴方式。税务机关能准确掌控的仅是工薪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而具有多种收入来源渠道的高收入、超高收入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觉。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开始实行自行申报,且申报人数逐年增加,但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帮助不大。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征管方法还无法掌控税源丰富的资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性收入等。此外,税务部门能准确掌控的仅是通过银行发放的个人所得,而对直接以现金支付形式结算的所得,核查难度大,只能依靠纳税人自觉申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过程中组织、管理和检查所需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比如,非劳动所得收入统一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机制、个人所得税稽查和清缴退税制度、个人合法收入信息保护制度等制度的缺失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体系还无法达到科学严密的程度。
  
  (二)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缺失的影响
  
  
1.区域间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失衡。我国各省级行政区域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建设的水平不同,导致这些区域间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失衡。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绝对规模看,2013年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最大的是上海市,达到355.22亿元,最小的是青海省,只有4.72亿元。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对规模看,2013年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中,最大的是上海市的9.3%,最小的是江西省,只有2.44%(剔除西藏、海南)。 织梦好,好织梦
  
  2.个人所得税横向税负失衡。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负在低、中、高、超高等收入者之间失衡。个人所得税本身是无法转嫁的直接税,应体现税负的横向公平。而实际情况却是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有所改变的仅是工薪阶层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有所减轻,中等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但高收入者和超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依然较轻。据测算,2009-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63%、65%、64%和62.7%,工薪阶层依然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虽然我国加强了对资本性所得的监管,但受征管水平限制,2013年非劳动所得中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转让两个所得项目总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390亿元,仅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约21.3%.
  
  3.个人所得税规模效应缺失。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最高只达到2015年的6.9%,现有征收规模无法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本文来自织梦
  
  二、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治化征管的建议
  
  (一)树立法治化的征管理念,强化纳税主体的申报纳税意识
  
  
1.树立法治化的征管理念。由“法治”代替“人治”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然发展趋势。“依法治税、违法必究”应该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共同遵循的理念。将法治化理念放在税收征管首位,不仅是税收强制性的体现,也是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保障。要通过法治化的征管理念带动征管实践的进一步优化,合理引导纳税人自动自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最终形成制度化的征管模式。
  
  2.强化纳税主体的申报纳税意识。纳税主体的申报纳税意识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而言,强化纳税主体的申报纳税意识才是迅速扩大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手段。但我国大部分纳税人习惯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非自动申报纳税。因此,要增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在认同度,提升纳税申报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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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建和完善征管现代化配套制度
  
  
1、非劳动所得收入统一登记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劳动所得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收入中的重要构成。但非劳动所得(包括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具有跨地域流动性,若无源头控管,税务机关根本无从获得真实数据,也将无法确定准确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因该项制度的建立涉及到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股权转让等信息的统一登记,因此,也需要诸多部门共同配合。
  
  2、个人所得税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渠道呈现多元化趋势,仅靠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掌控部分纳税人的真实个人收入。因此,有必要由税务机关牵头,以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共享为理念,联合公安、土地管理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实现信息交换。具体思路是,税务机关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负责构建该项机制,公安机关负责搜集纳税主体的基本个人资料及其诚信记录,金融机构负责记载利息、股息、红利、限售股转让、股权转让的获利记录,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记载房屋转让过程中的财务记录,保险公司负责记载纳税人通过相关保险业务获取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等。 copyright dedecms
  
  3.个人所得税稽查与清缴退税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总会有漏征漏报或多征多缴现象的存在,稽查与清缴退税制度是纠正这种现象所必须的制度。税务机关应有专业人员负责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与清缴退税工作。每个月由专业人员遵循相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年度进行汇总稽查。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定期稽查,对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重点稽查,并予以补征补缴或清缴退税。
  
  4.个人合法收入信息保护制度。个人合法收入信息保护制度能保障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收入隐私权不被侵犯。重视纳税人合法收入信息的保护,能够缓解纳税人对于个人收入信息外泄的担忧,激励纳税人自觉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