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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披上互联网“金融创新”外衣

发布时间:2017-06-19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浏览:【字体: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形式,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形式转变,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新模式案件频发。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问题日益突出。面对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呈现出“泛理财化”和欺骗性诱导性更强新特征,对于非法集资需要加强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防范并重。  一方面,根据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操作职业化、网络化的新趋势,监管部门应转变处置方式,从事后处置转变到事前引导,从利益补偿转变到风险意识培育。对以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为名,实质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新型市场主体,要及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避免一些实质上的金融机构因游离于监管之外而野蛮生长,滋生风险。  另一方面,创新监管手段,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技术,打造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全天候无缝隙监控非法集资活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社区警务、行政部门移送等渠道积极开展摸排行动,扩大摸排广度、深度,及时发现问题。重点加强对相关行业的排查,对名实不相符、主业不清晰、经营不规范的各类机构,要坚决取缔并清除出金融市场。  尽管在经历了“泛亚”“e租宝”“中晋系”等金融平台相继“跑路”,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诈骗在专项整治的“重拳”之下,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增速均已回落,但存量风险积累仍然较大,风险化解尚需时日,尤其是面对金融诈骗易发多发以及变相非法集资层出不穷,各监管力量不能再继续“多龙治水”,应建立起各类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多层次、多渠道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保障金融机构准入的统一和规范性,将现有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上来,防范非法集资行为利用监管空白,形成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同时,积极通过互联网技术搜集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及时将非法集资行为扼杀于萌芽状态。(吴学安)